题目内容
(请给出正确答案)
[主观题]
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上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
子介质中的信息经认定,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。()
答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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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题
A.确保用语的规范和文明,不故意挑衅和使用脏话;
B.尊重他人隐私,未经别人同意,不翻阅别人的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;
C.学会包容,对不同观点不冷嘲热讽;
D.以人身攻击式的语言参与网上争辩。